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雅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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