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抗告人即被上訴人 陳俊弘
陳芸儀 陳芸齡 陳芸皓 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俊樑 (兼 賴燕雪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主文欄中關於「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理由欄中第二段第一行及第八行關於「105年度重上字第5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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