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陳秀霞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被告西寧寺法定代理人 陳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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