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謝志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信宏 即濟德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95,000元,應繳裁
判費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0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