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 温明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春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為民國105年12月22日之金錢消費貸款,然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相對人於105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90萬元、約定106年3月21日償還...」,並提出本票一紙為據。惟查該票面金額90萬元本票之發票日期係為105年12月20日、到期日則為10
6年12月19日,顯非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究係為何?若係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120萬元為請求,則應補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春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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