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21號上訴人 謝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本院98年度國字第2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