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9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江麗錦選任辯護人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0年3月7日(星期一)上午9點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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