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瑋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1條、第212條等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與共犯所參與之多次、多人共同詐騙行為,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7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復自同年10月23日、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0年2月22日即將屆滿,本案雖經本院於100年1月21日判處被告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2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碧玲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有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