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七五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嘉鵬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嘉鵬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被告童嘉鵬所犯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審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判決,並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童嘉鵬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提起上訴書,僅略述「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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