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6號上訴人 陳映綺 法定代理人 陳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因105年度國字第2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聲明上訴狀未載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檢附繕本,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於書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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