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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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間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經本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嗣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又緩刑宣告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02號撤銷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