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受刑人基本資料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四十三條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受刑人基本資料,誤載為「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查證後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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