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57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原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926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4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