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5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1893號,中華民國85年8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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