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吳美齡 債務人 陳信宏 債務人 陳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即借款人) 陳怡潔 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案外人 陳漢造 、 陳何秀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案外人 張紫欣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案外人陳怡潔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貸款金額為29,914元,並約定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5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陳怡潔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2年12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9,9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案外人陳何秀雲(即原連帶保證人)已於94年11月11日辭世,債務人陳信宏、陳芳儀既為上開案外人之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債務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