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 南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靜琪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來慧┌──────────────────────────────────────┐│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096NE00000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