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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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74、2345、255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61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7
4、2345、255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61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之扣案物(詳如附表)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扣案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此有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攔),足證附表編號1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依照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扣案物,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業如前述,上開扣案物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前揭違禁物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就上開物品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單位保管字號證據出處1甲基安非他命1包110年度青字第1382號(110毒偵2345卷第19頁)110年9月1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毛重0.3980公克,淨重0.2420公克,驗餘淨重0.2418公克。,北檢110毒偵3086卷第119頁)2吸食器1個110年度綠字第1359號(110毒偵2345卷第17頁)3殘渣袋1包4吸管1支111年度保管字第197號(110毒偵2559卷第109頁)110年12月27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毒偵2559卷第107頁)5玻璃球吸食器1個6殘渣袋1包7手機保護殼1個110年度保管字第1030號(110毒偵1029卷第75頁)110年4月23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0毒偵1029卷第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