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6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中幫助犯詐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陳冠中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使用」,補充為「使用,並以口頭告知上開聯邦銀行帳戶之密碼」;第9行「基於詐欺之犯意」,補充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倒數第3行「14時許」,更正為「14時33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訊據被告陳冠中坦承上開犯行」,補充為「訊據被告陳冠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上開犯行」;第2行「雲林西螺鎮」,補充為「雲林縣西螺鎮」;第3行「通訊軟體LINE截圖」,更正為「通訊軟體臉書Message截圖」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有之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作為犯罪聯繫工具,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度,並使幕後主嫌得以逍遙法外,非但破壞社會治安,亦危害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告訴人之受騙金額(新臺幣【下同】29,800元),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犯罪所得依法應予沒收,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因交付聯邦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有取得10,000元之報酬等語(見偵查卷第12頁調查筆錄),此10,000元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243號被告陳冠中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中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統一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辦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報酬。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10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曦 」向 廖漢章 佯稱若先匯款則可成為鼎匯商貿有限公司之代理商,賺取貨品價差云云,致廖漢章陷於錯誤,於110年3月2日14時許,匯款29800元至上開帳戶內,該款項隨即經提領一空。嗣廖漢章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一、案經廖漢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冠中坦承上開犯行,與證人即告訴人廖漢章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上開帳戶交易明細、雲林西螺鎮農會匯款回條、告訴人報案資料、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之上開犯罪所得,請依法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檢察官邱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