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麗芬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清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張本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張升星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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