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20號聲請人乙00000000
號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丁文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95年1月15日│27,500元│0000000│││││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