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C板叁片、賭資新臺幣柒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八0五號被告甲○○賭博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期滿,該案扣案之IC板三片、賭資新台幣七百三十元等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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