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蘭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
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