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8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