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8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