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
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35,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