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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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2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
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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