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5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提出證明該車市價之證據),並按此價額(另加賠償費
12,600元)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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