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 魏貝珊 被告 曾映華
羅文舜 江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以被告等人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08號竊盜案件之犯罪嫌疑於該刑事程序之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為由,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因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08號竊盜案件業於108年2月20日判決在案,全案因而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7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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