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986號上訴人 羅文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魏貝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567元【計算式:
202,700÷3=67,5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周美雲法官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