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聲請人金勝富板金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武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境清電科技有限公司黃啟綸蘇建緯黃建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清境清電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併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黃「啟」綸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蘇建緯、黃建中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票面金額為「262,416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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