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設置電線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62號上訴人 陳美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應秀鳳 等人間請求容忍設置電線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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