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司調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陳俊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棻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
同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