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3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C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2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安置期間,其法定代理人雖已配合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且會主動申請外出團聚,但考量家中一直未對相對人有妥適房間安排,故無法規劃返家過夜;另觀察其法定代理人不願因配合親子會面交往請假,而自安置以來皆由社工安排於週末進行,亦曾嘗試與法定代理人溝通克服難處,但其仍遲遲未有實際作為。再者
,隨著相對人年紀增長,目前持續與其討論生涯安排中,評估仍需要持續強化人際互動技巧、興趣培養,且相對人本身亦有安置意願,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