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3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C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2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安置期間,其法定代理人雖已配合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且會主動申請外出團聚,但考量家中一直未對相對人有妥適房間安排,故無法規劃返家過夜;另觀察其法定代理人不願因配合親子會面交往請假,而自安置以來皆由社工安排於週末進行,亦曾嘗試與法定代理人溝通克服難處,但其仍遲遲未有實際作為。再者

,隨著相對人年紀增長,目前持續與其討論生涯安排中,評估仍需要持續強化人際互動技巧、興趣培養,且相對人本身亦有安置意願,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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