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4年4月4日執行羈押,於94年7月4日認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而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被告雖以:母親健康狀況不佳,需伊親自照料,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聲請事由,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三款不得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且本件被告業於94年8月22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其羈押之理由,經核亦不因具保而能使之消滅,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