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6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1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少連易字第2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偵字第43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書,係聲請人第2次聲請再審(第一次本院以94年度聲再字第322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並未敘明依刑事訴訟法何條文規定聲請再審,本院依書狀前後文義,認係依該法第421條,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特先敘明。
三、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原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4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據以聲請再審之原確定判決(本院94年上易字第901號判決),係同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查該判決於94年7月29日宣示判決時已確定,聲請人遲至96年12月7日具狀並於96年12月11日送達本院,始為本件聲請,有本院收狀戳記可稽,顯已逾20日法定期間,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