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訴字第58號原告 張瑞祥 被告 張淑慧
張瑞瑋 張瑞楠 王金朝 王琪煌 王阿理 王阿專 王琪聖 王琪奮 王琪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 張金萬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按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張淑慧、張瑞瑋、王金朝、王琪煌、王阿理、王阿專、王琪聖、王琪奮、王琪勇等9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張金萬於民國79年9月14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兩造均為其合法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間就遺產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且無法達成分割協定,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兩造被繼承人張金萬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請准按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張瑞楠:同意原告之請求,但希冀將目前由伊佔有之67
1、718、719地號之土地分給伊等語。㈡被告張淑慧、張瑞瑋、王金朝、王琪煌、王阿理、王阿專、
王琪聖、王琪奮、王琪勇等9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㈠關於兩造之被繼承人張金萬之遺產範圍乙節:
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金萬於79年9月14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張瑞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有關被繼承人張金萬之之繼承人及其應繼分乙節:
被繼承人張金萬於79年9月14日死亡,張金萬之配偶張王月琴(68年11月13日歿)先於張金萬死亡,而張金萬共育有長子 張永昌 (47年9月8日歿,其應繼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長女 張玉雲 (21年9月14日歿,無配偶絕嗣)、次女王 張阿妍 、三女 張阿緞 (27年5月16日歿,無配偶絕嗣),故每人繼承取得之應繼分為2分之1;長子張永昌因先於張金萬死亡,故其應繼分2分之1由其子女即原告張瑞祥、被告即張淑慧、張瑞瑋、張瑞楠代位繼承,每人繼承取得之應繼分為8分之1(計算式:1/24=1/8);復次女張阿妍於80年12月12日死亡,由其配偶即被告王金朝、子女即被告王琪煌、王阿理、王阿專、王琪聖、王琪奮、王琪勇等7人繼承,渠等應繼分比例為各14分之1(計算式:1/27=1/14)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渠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張金萬之遺產稅申報書暨相關資料核閱無誤,並為被告張瑞楠所不爭執。故兩造之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有理由。
爰准將兩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一:被繼承人張金萬之遺產┌──┬──┬─────────────────────┬────┐│編號│項目│財產內容及數量│權利範圍│├──┼──┼─────────────────────┼────┤│1│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6│├──┼──┼─────────────────────┼────┤│2│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6│├──┼──┼─────────────────────┼────┤│3│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6│├──┼──┼─────────────────────┼────┤│4│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6│├──┼──┼─────────────────────┼────┤│5│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6│├──┼──┼─────────────────────┼────┤│6│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6│├──┼──┼─────────────────────┼────┤│7│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6│├──┼──┼─────────────────────┼────┤│8│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1/6│├──┼──┼─────────────────────┼────┤│9│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0│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1│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2│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3│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4│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5│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6│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7│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8│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19│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1/6│├──┼──┼─────────────────────┼────┤│20│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1│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2│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3│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4│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5│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6│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7│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28│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1/6│├──┼──┼─────────────────────┼────┤│29│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1/6│├──┼──┼─────────────────────┼────┤│30│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1/6│├──┼──┼─────────────────────┼────┤│31│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32│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33│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1/6│├──┼──┼─────────────────────┼────┤│34│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1/6│├──┼──┼─────────────────────┼────┤│35│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1/6│├──┼──┼─────────────────────┼────┤│36│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1/6│├──┼──┼─────────────────────┼────┤│37│土地│新北市○里區○道○段○○○○號│1/3│├──┼──┼─────────────────────┼────┤│38│土地│新北市○里區○道○段○○○○號│1/3│├──┼──┼─────────────────────┼────┤│39│土地│新北市○里區○道○段○○號│1/3│└──┴──┴─────────────────────┴────┘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張瑞祥│1/8│├──┼────────┼───────┤│2│張淑慧│1/8│├──┼────────┼───────┤│3│張瑞瑋│1/8│├──┼────────┼───────┤│4│ 王瑞楠 │1/8│├──┼────────┼───────┤│5│王金朝│1/14│├──┼────────┼───────┤│6│王琪煌│1/14│├──┼────────┼───────┤│7│王阿理│1/14│├──┼────────┼───────┤│8│王阿專│1/14│├──┼────────┼───────┤│9│王琪聖│1/14│├──┼────────┼───────┤│10│王琪奮│1/14│├──┼────────┼───────┤│11│王琪勇│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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