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英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