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洪慧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宇實業有限公司紀芸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豪宇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紀芸潔非發票人,如欲對紀芸潔為請求,請 陳明 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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