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89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博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提起訴訟後已變更,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並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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