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玉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46號、105年度執字第6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玉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上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惟該判例事實係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為其基礎,若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與他罪均合於定應執行刑者,則此重新定一執行刑之後裁定效力當然優於前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5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是若不符合「同時均得與他罪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時,即不得援引上開判例聲請定應執行刑。又被告所犯數罪業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檢察官復以該裁定中部分之罪與他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則該部分之罪即已屬重複定應執行之刑,自有一事不再理之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臺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
1月2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與受刑人所犯之同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73號及103年度簡字第572號詐欺、侵占案件之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8月,並於104年2月16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再個別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誤,而無從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101年8月10日至││││同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6793號│845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原簡字第││實││6280號│5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9日│105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原簡字第││決││6280號│54號││├────┼────────┼────────┤││確定日期│103年12月10日│105年8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067號(已執│字第6784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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