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 黃心慈 即 黃佩婕 法定代理人 黃曾 送英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