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余慧芬 代理人 傅湘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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