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許麗真 被告 田馥甄 (原名 田琥 )上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陳紹瑜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