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2,18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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