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毒品│徒刑│自九十一│基隆地││年度訴字│⒈⒍││執丙17││年四月中│檢署│基隆地院│第519號│││0號│十月│旬至九十│毒偵81││⒒│││││一年五月│1號│││││││一日│││││├────┼───┼────┼───┼────┼─────┼────┤│竊盜│徒刑│自九十一│基隆地││年度訴字│⒊││執丙75││年四月十│檢署│基隆地院│第327號│││6號│六月│六日至九│偵1669││⒑⒐│││││十一年五│號│││││││月一日│││││└────┴───┴────┴───┴────┴─────┴────┘(續上頁)┌────┬───┬────┬───┬────┬─────┬────┐│強盜│徒刑│自九十一│基隆地││年度訴字│⒊││執丙75│七年│年四月十│檢署│基隆地院│第327號│││6號│六月│六日至九│偵1669││⒑⒐│││││十一年五│號│││││││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