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自第一九二九六號、九十年偵字第二六六六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大陸女子 賴綺娜 生下一子,已屆就學年齡,需至中國大陸辦理結婚手續,以利小孩就學,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限制出境處分,合先敘明。
三、茲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夥同同案被告 陳金溪 (通緝中)共同變造身分證等證件及偽刻印章,並冒用他人名義聲請護照,嗣持之入出境,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等罪嫌,經訊問後犯嫌重大。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多次合法傳喚並未到庭,並拘提無著後,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發布通緝,迨於同年四月四日被告自澳門搭機返國,始於中正機場為警查獲。且參以被告除本案外,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後,始到案;復酌以被告並未提出在大陸地區生子已達就學年齡,供本院查證所稱之真實性,且本案尚未審結,而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目的乃欲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故本院認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