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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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36號原告 黃子倚 被告依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陳琴
王琇華 莊蕙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