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告 吳德一
吳德昭 吳德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岑 律師被告 吳德恒
吳鎮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戩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