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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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達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秋燕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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