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86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86號
聲請人 劉少謙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
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4條規
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及第8條
所保障之平等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聲請得於中華民國
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
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居住於花蓮縣者,其在途期間為7
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另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95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而聲請人於
112年4月10日始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扣除在
途期間後,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法定不
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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