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盈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債權人簽訂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並約定雙方係為承攬關係,惟其未依約給付報酬,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民國109年12月11日聲請狀提出之「直播顧問合作合約書」,與聲請人簽約者非相對人香蕉會兒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香蕉會兒公司),本院於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香蕉會兒公司有承攬關係之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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